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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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企业方兴未艾,互联网行业虽然是新兴市场,但它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生活,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互联网企业发展迅速,逐渐在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并出现了一些能够影响市场发展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地位的提高虽然给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些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为了获取垄断利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许多互联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例如奇虎360诉腾讯案。《反垄断法》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反垄断的现状,使反垄断机构在实践中有法可依,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但是由于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且我国反垄断法还不够成熟,反垄断机构在对其进行规制时遇到许多问题。由于双边市场和网络效应的影响,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存在困境,必须根据互联网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认定。互联网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不仅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的客观要求。传统的反垄断法不足以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度。
  本文的内容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分析,阐述了互联网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理论分析。第二部分阐述了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规制的必要性,并分析了我国反垄断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现状以及在反垄断的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在适用互联网企业过程中界定相关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遇到困难,反垄断法具有局限性,操作性需要加强,责任制度不明确以及监管制度不完善;第三部分结合国外主要国家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的反垄断法的规定总结这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对我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启示;第四部分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思路,提出了一些建议,明确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完善我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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