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分析——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发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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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终取得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此后,在广大的农村,相继开展了土地改革、土地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以及改革开发后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所有权随之依次演变为地主的私有土地所有权、农民的私有土地所有权、合作社土地所有权、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其中,后四种土地所有权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合作社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级形式,反映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成过程;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高级形式,反映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被动发展;生产队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过渡形式,反映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控制向成员自治的过渡;现行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熟形式,目前正处于进一步完善之中。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种形式之中,合作社土地所有权、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以及生产队土地所有权都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在实质上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并非真正的民事权利,这与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以及三部民法典草案的中途夭折息息相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后,国家停止了对农村社会的政治控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随之也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了成员自治主导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在其初期,它一度成为村委会干部谋取私利的工具,但大势所趋,方向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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