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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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大幅增加。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诉讼已是被司法实践接受的客观事实。  目前对于涉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法院是当作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的,村民委员会被当作法人对待。总的来说,村民委员会案件有这样几个显著特点:1、村民委员会案件大多掺杂有村民自治内容;2、“村民委员会”作为当事人的指向在每个案件中是不同的,即村民委员会所代表的村民人数是不确定的,有时代表全体村民,有时代表多数或少数村民,有时代表半数村民,有时根本不代表村民;3、村民委员会参加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有限,村民委员会案件类型一般是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固定资产等集体财产的建筑、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侵权案件。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了很多问题,主要有:一些案件由于村民委员会内部不能通过民主程序做出决策,法院无法直接判决村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重新决策,在案件受理后、甚至审完—审后,又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司法救济功能不能发挥;在案件的审理中,村民委员会是否代表全体村民情况不定,使得村民委员会身份模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民主议定程序”被视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村民委员会动辄以未经村民会议通过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使合同双方被置于不平等的地位,对于相对方显失公平,也使合同效力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村民委员会虽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其本身并无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把村民委员会当作法人的做法,其结果是导致村民委员会的责任转嫁到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上,引起村民不满,随之又引发一系列执行问题、村民聚众上访问题等;而且,村民自治的矛盾也已超出了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内涵、职能规定的含糊,导致了认识上和法律适用上的偏差。其一,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内涵有两重涵义,一是表达了一种村民自治的理想状态的、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一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村务管理机构。前者是一种政治制度,是一种“虚拟的组织形式”,笔者称之为宪法意义上的村民委员会,后者是一种具体的组织形式,笔者称之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意义上的村民委员会。实践中以民事主体身份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意义上的村民委员会,但其进行民事活动时,又将两重涵义混淆使用。其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该条文应是指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但本身并无所有权,不能成为市场主体直接搞经营。实践中该职能被曲解为“经营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混淆,以全体村民当然代表身份直接以经营者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尤其是财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村集体财产被当作村民委员会的财产,为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加之我国法律对自然人、法人以外的非法人团体的关注不足,以至于村民委员会找不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准确位置,被错误地当作法人,从而导致法院陷入了隐藏在民事诉讼背后的村民自治矛盾之中,不能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功能。  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且作为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村民委员会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时仍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对其重新定性,建议选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意义上的含义作为村民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的含义,即村民委员会是独立于村民的,有三至七名成员组成的,具有管理集体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于村民委员会与外部主体之间的诉讼,可确定村民委员会是没有自身财产、但对集体财产有管理权的其他组织;由于村民委员会没有所谓“上级承办单位或主管机关”,村民委员会应对之负责的村民会议也不具备法律人格,村民委员会承担的是类似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责任”的管理责任,即当村民委员会正当行使职能,通过村民会议民主程序决策后履行其管理权,则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村民委员会以其管理的集体所有的财产承担,反之则不能以其管理的集体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而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通过规范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明确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是执行者与诀策者的关系,将村民委员会是否获得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是否正当行使职权作为审查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以集体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实质性要件,明确村民委员会有提供其行为有效性证据的义务、村民委员会相对方有审查村民委员会行为有效性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解决村民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规范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推进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促使相对方预知风险、将村民自治中的矛盾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双赢”结果。对于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的民事诉讼,除应考察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是否经过村民会议的授权外,还应区分情况处理。对于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会议授权的行为,可认定无效;对于村民委员会取得村民会议授权后与村民签订的内部合同纠纷案件,可按合同纠纷处理,需要村民委员会承担责任的,只要村民委员会是正当履行职能,即可以村集体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经过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会议决议侵害村民利益或村民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因行使职权不当造成的纠纷,建议作为行政诉讼审理。或者设置乡级政府审查程序,村民不服可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涉及宪法、行政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领域,看似简单,实际上复杂。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探讨了村民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特点以及法院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点粗浅的解决办法和建议,期望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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