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会无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功能都很广泛。参与反倾销活动是商会在国际贸易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功能,同时,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最需要加强的功能,正是由于商会在申请反倾销调查领域的缺位,使得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少,质量也不高。商会参与反倾销活动具有政府、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政府虽然有义务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且也占有丰富的信息资源,但有时候针对一些国家由政府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不合适,特别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不少国家本来就带着“有色眼镜”看待我国,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没有得到广泛承认,政府如果主动参与反倾销活动,容易引起他国敌视,甚至报复。而商会作为民间组织,代表的是民间力量,可以大大淡化政治色彩和国家色彩,由商会申请反倾销调查,不容易引起被调查者母国的报复;企业虽然灵活,但单个的企业力量太薄弱,而且在成本、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都不如商会。综合各方面因素,商会无疑应该主动挑起申请反倾销调查的重担,成为我国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主体之一。近几年来,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了商会在参与反倾销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但几乎都只是注意到商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的作用,而却极少关注商会在反倾销申诉领域的作用。对于商会申请反倾销调查这个角度,法律也几乎没有涉及,学界的研究甚少,只是有些学者在谈应对反倾销时顺带提一下,给出一些非常笼统的建议,可操作性也不强,更谈不上系统化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旨在从申请反倾销调查的角度来分析商会的作用。关于商会的法律地位,目前理论界探讨并不深入,一般只是简单的从性质上将商会界定为社团法人。笔者认为,商会的法律地位问题,解决的是其作为一个组织体,是否被法律承认,能否以自身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能否独立承担各类法律责任等问题。我国反倾销法必须明确赋予商会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能够行使参与反倾销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如何发挥商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商会在反倾销领域本应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但由于商会自身的不完善,政府定位不准确以及与商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在实践中商会没有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在于商会的自我完善,重新确定商会的组织结构与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反倾销工作的宣传与培训,开展反倾销工作的国际交流等;其次在于政府的定位及监管的完善,要理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商会的关系,政府应积极配合商会在反倾销领域的活动,并加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于积极参与反倾销活动的商会给予奖励,对于消极甚至拒不参与的给予惩罚;最后是商会参与反倾销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要加快制定商会基本法,明确商会的性质、职能、权利义务等。同时,应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明确赋予商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明确商会在反倾销中的职能,赋予商会参与反倾销活动的一些具体权利,增设商会的法律责任等。通过这几方面的措施,使商会能够积极充分的在反倾销申诉领域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