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预告登记是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引入我国的,其保全效力越来越受到学者及司法实践的关注,并且在国外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其作为一种保障物权变动请求权顺利实现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因我国立法滞后及司法过程中意见不统一,造成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发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本文主要通过对预告登记理论研究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探讨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类型、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化、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的意见建议。全文分为七大部分:第一部分对预告登记概念及各国立法体例进行概述,从而引出预告登记保全效力在现有部分国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预告登记保全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主要引出我国预告登记保全效力在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我国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法律法规内部不统一,阻碍了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发挥;在司法领域判决意见不统一,造成司法乱象;部分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类型的缺失,致使对预告登记权利人权益保护造成一定的困难。第三部分研究预告登记权利保全效力的相关内容。论述赋予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中间处分行为的效力的合理性。比较各国关于公权力对预告登记保全效力发挥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否定公权力干涉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我国对抵押权预告登记后能否享有优先权,理论和司法实践态度不一,但是从我国实践来看,可以将其看成一种特殊的登记,赋予预告登记抵押权以优先权,能够更好的发挥预告登记权利保全的效力。第四部分围绕我国预告登记是否具有顺位保全效力,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分歧。通过对比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理论上的普遍观点,我国因不承认中间处分效力,即不动产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就丧失了流动性,因此不具有顺位保全效力实现的可能,基于此,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第五部分的内容主要介绍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我国现有的立法并没有规定预告登记破产保护效力,但因该制度符合预告登记保护权利人请求权的目的,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故应赋予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在个别司法判决中已经予以确认。第六部分探讨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产生与消灭。预告登记保全效力产生,除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外,最为重要的是要有合法有效的请求权,请求权是预告登记保全效力产生的基础。尽管我国对预告登记保全效力消灭有规定,但因缺失消灭原因等规定具有一定的不科学性。最后一部分主要建议在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扩大预告登记保全效力范围、赋予中间处分效力、限制公权力干涉条件、确认优先权、建立顺位保全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等,以期为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保全效力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