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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法律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肇始于公司制度发达的美国,于本世纪初为我国实务界引进并锋芒初试。可惜由于缺乏系统的学理研究和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的缺失,其在我国的应用出现以政策为主导的现象,这极大的束缚了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考察,并结合我国法律观念、法制环境和实践需要,尝试为推进表决权信托的立法提供一些思路和制度设计。全文结构为导论、正文、结论,其中正文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表决权信托的一般理论。首先阐释表决权信托的本质和其工具化的特点,随后从制度特征入手阐述表决权信托是公司表决权与信托的结晶,其当然具有信托法和公司法得双重属性,最后通过与其他相似法律制度的比较,得出表决权信托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第二部分是对表决权信托基本制度的考察。本章通过对美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制度和我国立法的分析,对该制度的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①表决权信托成立与生效的要件:美国对表决权信托制度上从实质的目的合法、具有期限性到形式上的信托契约采取书面形式及严格的公示和登记制度来规制该制度,使其更具理性的;②权利义务: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股东、受托人(受益人)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表决权信托契约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对美国表决权制度的探讨,以及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的对比研究,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论证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的实践基础和法律基础,其次进一步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从美国等外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中借鉴,并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在立法模式上笔者建议根据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特性应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主要在《公司法》、《信托法》中对表决权信托进行规制,同时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在具体的制度构造上提出设立、生效的严格主义及赋予表决权信托证书流动性等立法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是:①表决权信托作为信托工具,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研究通常是站在信托法的机理上研究,本文在写作中对某些具体制度的研究上试图尝试从公司法的角度去诠释其与一般的信托制度差别;②在借鉴美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经验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进行了构思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笔者对表决权信托的客体、表决权信托的加入权、委托人撤销权的限制、表决权信托设立时的公示登记程序等7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主要不足是:在写作过程中笔者一直试图收集表决权信托诉讼案例为样本,以实证在司法领域上如何对立法缺失的表决权信托处理,但没有成功,没能进一步推进。另外,由于表决权信托的研究涉及大量的外文文献,鉴于语言的障碍,势必对研究成果的价值和意义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