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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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以来坚持的物债两分的民法体系以及债的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负有给付义务,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既然不负给付义务,自然就无侵害债权的可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通过串通、贿赂债务人或者恶意损坏标的物的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不仅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更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法律理应对其进行规制,法学理论上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运而生。此制度的相关理论认为,当第三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立法缺失和理论分歧,此制度从产生就一直备受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虽然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肯定此制度的积极意义,但是仍然不乏反对的声音。另外,即使在肯定此制度的学术观点中仍然存在一些分歧,这些分歧主要体现在对此制度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理论基础等内容认识不一。第二,虽然已经有大部分法官运用此制度的相关理论裁判案件,但是立法缺失和理论分歧使得这种做法仍然存在问题,诸如部分裁判仍然不承认应对损害的债权予以法律救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等。同时,此制度如果适用不当,很可能在救济损害的债权时,过度限制第三人的行为自由,带来更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实现救济损害的债权和保护第三人行为自由二者之间的平衡成为新的难点。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得我们必须深化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对此制度的立法构建更是十分必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章:第一章内容主要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辨析法学理论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明确何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二部分从债的相对性原则和保护第三人行为自由这两个角度出发,阐述目前我国确立此制度的理论困境。第二章通过对三则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评析,认为虽然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广泛承认应对损害的债权予以法律救济,并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相关理论裁判案件,但这种做法不可避免会产生新的问题。其一,债权是否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存在争议;其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第三章分别从此制度的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两大方面详细阐述构建此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为我国此制度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和理论根基。第四章详细介绍了德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此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五章内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在我国立法未明确此制度的现状下,现行法律条款中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更加适合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第二部分论述基于实现救济损害的债权和保护第三人行为自由二者之间平衡的需要,我国还是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提出确立此制度的具体构想和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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