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的经济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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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在我国倍受关注。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盲目超产、非法开矿所造成的巨大隐患,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煤矿事故发生最频繁、死亡人数最多的产煤国。不仅直接侵害了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劳动权,更损害了我国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险。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在安全生产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目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催生煤矿企业不正当的逐利行为。一方面,由于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明晰的产权制度、畅通的产权流通体制等基本条件,导致我国煤炭市场制度不完善,无法促使煤矿生产安全成本内化,为煤矿企业的短期行为提供了可行空间;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权力寻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的不健全,致使国家对煤炭市场的监管乏力,企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控。内外两方的原因决定了我国必须从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两方面着手促使企业重视生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然而,对煤矿安全的治理,我国目前却仅仅注意到需加强对企业生产行为的外部监管,对促使安全成本内化的制度却很少探索。这使得我国目前对生产安全的法律规制也主要是以行政法为依托,以行政强制直接干预为主要手段,事实证明这一解决问题的路径并不能起到有效遏止煤矿事故发生的作用。而若要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最有效的莫过于通过各项制度的设置,来促使企业自发的进行安全投入。而显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目标、以规范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为目的、可综合利用各种手段的经济法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因此建议对煤矿生产安全的治理,我国必须强化经济法规制对煤矿生产安全的作用。从宏观层面上来说,通过健全煤炭资源产权制度、矿产资源税收体系、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等手段以引导企业进行安全投入;就微观层面而言,通过对煤炭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安全监管监察体系等方面的完善,对煤矿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落实我国工伤强制保险制度,完善责任事故追究机制以保证煤矿安全责任事故的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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