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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频繁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势必会破坏社会关系和谐度。但是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不可避免的存在于世界各国,所以基于维护国内社会稳定的考虑,每个国家都必然会根据本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一套适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当然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在稳步发展与完善中,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等诸多新情况的出现,我国劳动争议进入了“多发期”,而且劳动争议逐渐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现行的“先裁后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捉襟见肘。而且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权限划分、职能工作等也亟待完善。由上可见,完善和重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面对我国呈“井喷”现状的劳动争议,必须改变“协调裁审”的直线处理模式,在切实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卓有成效的处理机制,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将协商、调解两手段真正落实到争议处理过程中,务必使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协商或调解中得到及时解决,同时要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两手段密切衔接。当然,为了更好的实施运用这四种处理手段,还需要对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进行职能转变重建,以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能。从长远来看,制定一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