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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的权利。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并非新生事物,而是由传统消费者隐私权演变而来。与传统消费者隐私权相比,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具有如下特点:客体范围更广,主体更为复杂,更容易受到侵害,且取证和维权难度更大。由于网络消费者隐私侵权现象日益突出,各国都在探寻适合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美国为解除信息安全隐患,主要采用行业自律为主、立法为辅的保护模式。在行业自律方面,美国鼓励行业间创制一套自己的规范,以达到行业间自我约束的效果,从而避免电子商务隐私权问题扩大。美国作为行业自律模式先驱,经过行业内部的自我调节,助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进程。由于单纯的行业自律手段无法进行全面保护,所以美国采取立法的方式以弥补行业自律模式的不足。欧盟与美国在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欧盟模式侧重于统一的立法。欧盟制定了统一的法律,其成员国亦以此为依据制定更适宜其本国的法律法规。欧盟先后出台了多部法令,如《个人数据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关于在电子通讯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及保护隐私权的指令》《欧盟数据基本保护条例》,从多角度维护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益。我国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当前,网络交易过程中,存在因不正当收集、不合理使用消费者信息而导致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犯的问题日益严峻。由于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立法的欠缺、商家自律行为收效甚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根据欧盟与美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就现阶段来看,依靠高度自觉性的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并不适合我国,欧盟统一的立法规制模式更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