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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公民“走出去”的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我国公民在海外遭受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近几年,我国外交部平均每年处理近十万领事保护与协助案件,涉及海外公民人数众多。党和政府高度关心着我国海外公民,时刻关注着我国海外公民权利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海外公民权利保护作为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但又不同于国家对国内公民权利的保护。海外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多的需要驻在国当局予以保障,仅在特定条件下,我国领事保护机构会给予必要的保护与协助。因此,要想着力提高我国海外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水平,既要考虑国外的因素,又要结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采取适当措施。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先把握好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领事保护海外公民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其次,要找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在国外实现的一般因素以及影响我国海外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特殊制约因素,最后结合我国既有的领事保护工作的不足,采取完善措施,才能更好地提高我国领事保护海外公民权利的水平。我国领事保护海外公民基本权利是有充分的理论和宪法法律依据的,人权的普遍性以及刑法属人管辖原则为其提供理论支撑。而国际人权法和我国宪法法律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时,有紧密相通之处。因此,宪法法律关于海外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亦应是领事保护其宪法法律基础。但是,相比国内公民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公民到了国外,其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国内是不同的,是会受到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法律、综合国力等因素影响的。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海外实现又有其特殊的制约因素,包括国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利益的冲突,国家外交政策的直接影响、海外公民权利自身文化素养的不足以及传统儒家文化的封建落后成分弱化海外公民权利意识等等。我国领事保护承担海外公民权利保护的主要工作,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包括领事保护预防机制和领事保护应急协调机制的领事保护机制。现有领事保护机制在实际工作,发挥着良好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困境,包括领事保护专门法律缺失,领事保护实际工作缺乏法律的规范与指导;领事保护案件数量庞大、领事保护工作压力巨大,这其中也反映我国领事保护工作的投入不足,也未重视海外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提升。现阶段,提升领事保护工作的水平,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我国海外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制约因素以及现有领事保护工作的不足,坚定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和平外交政策,才能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才能保证对领事保护工作的投入;制定领事保护专门法律,使领事保护工作有法可依;立法将领事保护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保证海外公民在面对领事保护不作为时的诉讼权利;注重领事保护机制中的多元参与,注重培养海外公民权利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