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增值税研究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liang_198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农村社会经济和产业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带动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大都市地区的郊区化发展、农村地区中小城镇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都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公开市场上实现依法流转后,其资产价值显化,将会出现巨大的土地增值,其中显然包含了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公共投资、制度供给等因素产生的土地自然增值,理论上应按照“涨价归公”的原则进行分配。土地税收是政府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有效手段。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通过税收形式,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自然增值收归国有。目前,我国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收制度方面的研究还是空白。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设计和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增值税制度,弥补土地税收制度领域的不足,丰富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制度。科学设计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制度,有助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合理调节土地自然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指导我国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和税收实践。  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土地资源管理、收入分配、公共财政及税收相关理论,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及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研究等方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研究。  本文研究内容、思路及成果概括如下:  国家应通过税收形式参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增值分配。宏观诱因和微观动力促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制度不具备的条件下,大量的隐性流转行为发生。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机制必然促成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增值中,除直接投资增值是宗地使用者自己投资带来增值,属于“人工增值”之外,外部投资辐射增值、供求性增值、用途性增值和产权改变增值则属于“自然增值”。国家参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增值分配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第一,从增值贡献的角度分析,“谁贡献,谁受益”,土地增值的形成原因是土地增值分配的依据。土地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贡献,是国家和整个社会的贡献,应按照“涨价归公”的原则,由政府“收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了调动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促使土地正常入市流转,提高土地市场效率,政府只应回收部分自然增值,而不是全部。第二,从产权的角度分析,国家地权和土地发展权理论是国家分享集体建设用地自然增值的依据。国家地权体现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上,主要是征税权,通过税收形式回收流转收益中的部分土地自然增值,调节土地产权主体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并进一步运用税收收入增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目前,我国国有土地发展权是归国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同样需要规划,满足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因此,土地发展权部分归属国家是必然的。从土地发展权的角度来看,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参与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由于土地发展权的实现,获得土地增值收益,而其它没有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就相对较低,导致收入差距。所以,应由国家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以税收形式回收一部分土地自然增值,再分配给那些禁止或限制流转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目前各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收益分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土地权属界定模糊,农民个人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收益形成主要以行政方式为主,缺乏市场机制;收益分配制度不规范;政府对土地增值的管理和调控职能缺失。  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制度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必要措施。集体建设用地无论是初次流转,还是再次流转,都包含了土地自然增值。按照现行制度安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后,并不像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时,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回收土地增值;再次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也不在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政府没有规范、合法的形式回收部分土地自然增值。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发展趋势。在土地的取得、保有、转让环节形成一套完备的土地税收制度以及各种配套改革,是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应有之义。在税收制度方面,应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同等对待,以利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能。因此,国家参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分配,不宜再设立一个新的税种,而应采取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方式,对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进行调整,实现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的目标。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框架及税制要素设计如下:制度目标是公平分配土地自然增值,促进公平,形成“税收-投资-土地增值-税收”的良性循环,促进城乡经济和建设统筹协调发展。制度构建的方式是在现行土地增值税条例中增加一个新税目,即出让、租赁、转让或以其他有偿方式让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制与国有土地不同,需要重新设计税制要素,同时,考虑保持土地二级市场上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一致性,再次流转时,执行现行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规定。对于以出让、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使用权初次流转的,以基准地价作为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对于以租赁形式初次流转使用权的,以基准年租金为计税依据逐年征收。两种情况下,使用同一比例税率。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来说,参照前期各个流转试点中各级政府参与收益分成的比例确定税率水平是可行的。由中央确定税率幅度,地方政府在幅度范围内,根据本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税率。  关于计税依据和税率确定的具体建议是:为有效实施税收征管,政府应编制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年租金和基准地价体系,这是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制度实施的基础。对于已被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范围覆盖到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利用基准地价体系。以出让方式流转的,宗地计税价格为经过年期修正的适用基准地价;利用收益还原法,确定基准年租金,作为以租赁方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计税依据。对于未被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范围覆盖到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测算编制基准地价和基准年租金。对于工业、商业用地,由于在初次流转环节租赁行为比出让行为更普遍,测算编制年租金,作为以租赁形式流转的土地的计税依据;利用收益法,由基准年租金测算一定年期的基准地价,作为出让形式的土地的计税依据。实践操作中,应编制各类换算系数表,简化应用,方便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出让和租赁形式的流转增值,使用相同税率。全国目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各级政府参与收益分成的比例是设计税率水平的重要参照。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政府公共投入也相差较大,中央应确定一个相对宽范围的税率幅度。本文建议税率范围幅度为10-30%。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制度并实施有效征管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完善立法、明晰产权、加强土地登记、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以及建立流转许可制度。
其他文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整合新闻媒体资源,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为加快落实媒体跨界整合、一体化融合,发展壮大主流媒体占领舆论阵地明确了路线图。近年来,地市
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转型升级的双重压力下,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国内各地区面临的共同难题.浙江省适时推出的“五水共治”战略,把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
期刊
20世纪后期,世界范围开始了社会福利制度(即中国学术界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热潮,以摆脱老龄化、少子化背景下公共财政危机,减轻政府的社会福利负担,使政府、企业、个人以及
传统代理公司到媒介策略公司转型,以客户需求为己任,电视屏+户外屏+PC屏幕+手机屏……多屏幕整合,第一时间紧跟时代变化,全面整合媒体资源为客户量身定制适应户需求的跨屏整
全球一体化浪潮使世界各国政府的行政管理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迫使公共行政机关必须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效率,提高正确制定政策与发展战略的能力,使公共行政管理与国
绒毛膜下血肿(SCH)是妊娠早中期中常见的超声影像.SCH患者可出现下腹痛、阴道流血等不适,持续存在的血肿或与不良妊娠结局关系密切.研究SCH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对及时诊断及干预
2014年3月21日,首届索尼4K杯论坛暨颁奖典礼在北京千禧大酒店举行,笔者作为本刊媒体代表参与了全天会议流程,本次会议对国内4K行业发展做出了全方位、全面化的梳理、解读,邀
In this paper,a new method combines chemical/physical crosslinking,and emulsification-foaming porogenic was adopted to prepare n-hydroxyapatite (n-HA)/polyvinyl
干部人事制度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研究范围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研究领域。在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发展中,党管干部原则始终作为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首要原则而存在。  党管干部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