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权财富基金是由广义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目的,通常使用国际收支顺差、官方外汇业务、私有化收益、财政盈余以及商品出口收入设立的,用于持有、管理或处理资产以实现金融目标的投资机构。全球第一支主权财富基金诞生于1953年,至今已经有近60年的历史,在这近60年间,主权财富基金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依次为20世纪70年代,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至今。目前全球已有37个国家设立了共50支主权财富基金,这些基金管理着42559亿美元的资产。主权财富基金对国际金融市场、设立国和接受国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长期来看,主权财富基金的规模和数量将呈继续增长的态势,并且投资将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现有的主权财富基金主要有三种法律架构:主权财富基金是独立的国有投资公司;是国家财产托管人;是依据特别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主权财富基金具有主权性、市场性、国际性三个法律特征,在对外投资时,将会形成五种直接的双方法律关系。中国共有三支主权财富基金,分别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安投资和全国社保基金,本文探讨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主要是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2000亿美元。公司从成立至今已经进行了多笔对外投资,包括投资美国佰事通集团、中铁H股、购买泰克公司股票等等。这些对外投资主要投资于股权、固定收益和另类资产等投资产品。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进行对外投资面临的风险既包含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系统性风险,也包含操作风险、投资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会受到相关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层面的规制又可以分为中国与其它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接收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圣地亚哥原则。在双边条约方面,本文分析了中国与若干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中关于投资者的定义和条约中的限制性条款,得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基本上都没有针对主权财富基金做出准入限制或投资限制的结论;接下来本文分析了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关于主权财富基金取得的成果,认为美国仍然持怀疑的态度。关于圣地亚哥原则,本文简要介绍了其产生的历程,详细介绍了其目标、宗旨和条文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其软法属性以及该原则的影响、实施和发展等方面的相关问题。除国际法之外,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面临的法律规制还来自其它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国内的法律,二投资接受国的法律。中国国内法在对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上存在缺陷,包括外汇储备经营权、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体制三个方面的问题。本文针对国内监管缺失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和圣地亚哥原则,提出四点建议:明确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从立法上解决透明度问题;建立联合的外部监管机构;有效控制内部风险。投资接受国的国内法主要介绍了美国以及欧盟的立法。首先分析了美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态度,介绍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接下来分析了欧盟的态度,介绍了欧盟现行法律关于外商投资的部分内容,评论了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成员国在主权财富基金监管方面的立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金融保护主义的根源和影响,最后给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和中国政府针对接受国法律规制和金融保护主义应采取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