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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飞速发展,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应对人们日常交往中碰到的纷繁复杂的新状况。正是基于此,补充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应运而生。补充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人的数个行为偶然结合对同一个权利主体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主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不能全部承担责任或者主责任人无法找到时,由补充责任人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赋予补充责任人相应追偿权的一种民事责任形态。补充责任自被立法和司法解释承认后,在法官判案时经常被援引。设立补充责任制度的宗旨在于既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能减轻补充责任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正是因为补充责任制度的优越性,学界开展了研究补充责任的热潮。然而,大多数学者基于自身研究角度的不同,对补充责任的认识各有不同。因此,本文拟对立法上规定的补充责任进行考察,对补充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等进行科学界定,同时通过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补充责任制度。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补充责任制度进行理论考察。首先通过归纳总结并分析学界代表性人物关于补充责任概念界定的优点和不足,对补充责任的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其次通过分析补充责任存在的价值,明确补充责任符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比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更具有优越性,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再次探讨了补充责任的性质,通过比较现今学界主张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共同责任说,指出补充责任实质上是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是民事责任形态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最后通过比较补充责任与其他类似民事责任的异同点,进一步明确补充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是对补充责任制度的立法例进行分析。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瑞士、德国和美国关于作为和不作为结合构成侵权情形的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国的补充责任制度提供有益借鉴。其次,对我国立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进行归纳整理,指出在我国的立法上存在没有规定追偿权、“相应的补充责任”规定模糊以及未区分第三人侵权是故意还是过失等缺陷,为完善我国的补充责任立法指明方向。第三部分是对补充责任制度的构建。首先从分散的立法条文中提炼出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总结补充责任的内外效力,对外效力主要平衡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利益,对内效力则关乎追偿权的行使。最后提出对立法中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制度健全完善的建议,认为在我国立法上应当明确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履行规则以及赋予补充责任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