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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中央与地方分权、分税和分征为特征,近十年来的运行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强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振兴国家财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在分权不明确、分税不彻底以及征收办法不完备。另外,80年代以来实行的“市管县”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政府层级的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地方分税制已初步建立,但很不规范,而且中国幅员辽阔,各省及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的情况千差万别,种种制约、关联因素错综复杂决定了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的难度相当大。在地方分税制中,收入划分存在的问题尤其多。在税收收入划分方面,地方没有真正的税收自主权,各级政府缺乏各自的主体税种,共享税的比例过大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省以下分税制的深化。在非税收入划分方面,产生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收费权限划分不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律形式加以约束和保证,以及各级政府收费的主体多元化、管理混乱等问题。这些棘手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入手,抓住地方在分税制改革中具有的特殊性,逐步实现地方收入的合理划分。 因此,在现有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体制框架内,从发展的角度对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划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是最终实现地方分税制规范化的一个基础性步骤。而且,对地方各级财政收入的划分进一步优化,做一些前瞻性的改革,有利于强化地方分税制的效能,也可为中央与地方之间分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的两个前提入手,力图深入客观的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在收入划分方面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的改革建议。 文章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 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的两个前提 在研究地方政府间收入的划分时需要明确两个前提,一个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构成,这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另一个是政府财政层级问题,它决定了收入如何有效划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