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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全球化及风险社会的到来,一些新型的风险、新型的违法犯罪不断呈现,以结果为本位的传统刑法在面对风险社会中不断产生的风险显得难以有效应对。以预防法益侵害危险,防范化解和控制风险实现社会控制为目的,以犯罪化、安全价值优位、法益保护前置、刑法干预早期化、刑罚积极预防等为特征的预防性刑事立法因应而生。然而,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出现,引发了学者的不同看法,有的赞同,有的反对、担忧,有的折中。本文从因应社会变迁的角度,对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形成和发展、预防性刑事立法在我国的扩张进行了梳理阐述,分析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正当性根据、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危险,并提出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限制构想,建构了宪法性制约机制、刑法保障机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方向、要求和具体限制条件。最后,以我国恐怖犯罪立法为例,对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扩张与限制进行个罪检验,并对我国恐怖犯罪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章阐述了预防性刑法观视野下的刑事立法。对预防性刑法观视野下的刑事立法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梳理。随着社会变迁,新的风险、危险源的不断增加,传统以结果为本位的刑法观难以有效面对风险后果的严重性和难以认定性、风险归因的复杂性,其法益保护的滞后性使得法益损害难以提前预防和控制。以预防为导向,基于对安全的优位关注,以法益保护前置化、刑法干预早期化等为特征,着眼于防范法益侵害危险,以实现有效社会控制,有别于“事后干预性刑法”的预防性刑事立法观或立法方式因应而生。预防性刑事立法由传统的以惩罚犯罪为中心向预防和控制犯罪为中心转向;由消极的法益保护观向积极的法益保护观转向;由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转向;预防和控制社会风险、追求安全成为价值优先选择。其特征表现为刑法介入及法益保护前置化,积极预防功能凸显;严密刑事法网,扩张刑罚权,犯罪化、活性化倾向明显;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工具属性凸显。第二章分析了预防性刑事立法在我国的扩张。我国的刑事立法及修正案通过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增设危险犯,将结果犯调整为危险犯,将具体危险犯调整为抽象危险犯,调整构成要件该当性要素,减少归责阻却事由,调整责任要素,增设禁止令、从业禁止令等保安处分措施,增设财产刑及刑事诉讼救济措施等方式,不断扩张刑罚适用范围,前置法益保护,提前刑法介入,严密刑事法网,以预防和控制法益侵害及其威胁,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第三章探寻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正当性根据。从功利主义刑法立法原理、行为无价值的违法性根据、风险刑法理论三个方面分析探索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或根据。分析了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实践根据,即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的社会背景,以及法益侵害及其重大危险发生的客观事实,促使了预防性刑事立法因应而生。第四章揭示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扩张的危险。预防性刑事立法在预防和控制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法益保护前置,刑法干预早期化、扩大化、能动化,积极维护安全与秩序的同时,也隐含着脱离法治原则极端工具化倾向、模糊刑法界限、侵袭公民自由和权利保障以及法治国建设,甚至背离立法目的阻碍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危险。第五章提出了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限制构想。从坚守人民民主立法原则、人权保障底线原则、比例原则、理性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等方面构建了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宪法性制约机制。从理性坚守罪刑法定、法益保护、责任主义等基本原则构建刑法保障机制,并提出了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总体方向、要求和具体限制条件,即宽严相济下的严而不厉,立法的科学性、有效性要求,“确定的”紧迫的法益侵害危险要件;“严重或重大”的法益侵害危险要件;“实质的”法益侵害危险要件;限于故意、特别过失要件,例外立法方式。从宏观到微观共同构建预防性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限制构想。第六章以我国恐怖犯罪立法为例,对我国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扩张与限制进行个罪检验,并对我国恐怖犯罪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为应对恐怖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预防和控制恐怖犯罪对法益的严重侵害及其威胁,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法益,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扩张恐怖犯罪的处罚范围,加大处罚力度,通过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等方式将刑法介入提前、法益保护前置,刑法干预早期化、扩大化、能动化。但目前我国恐怖犯罪立法的扩张存在基础性概念立法不明确、安置教育正当性存有隐忧、部分罪名刑法介入过于靠前、法益关联性稀薄等问题,给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带来威胁。对此,我国的恐怖犯罪立法应坚守明确性原则,明确恐怖犯罪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完善恐怖犯罪罪名体系,理性坚守责任主义原则,对部分罪名考虑设立目的性的主观超过要素,即增加“为了实施恐怖活动”的目的性规定。在既适度扩张犯罪圈、前置法益保护的同时,又防止侵犯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