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信息发布者的社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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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传媒行业被喻为党和国家的“喉舌”,在宣传与舆论导向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传媒行业经历了几十年发展,迎来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同繁荣的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论坛、博客、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媒介如雨后春笋,领航媒体新时代。  信息网络的出现,迅速颠覆了传统新闻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为普通网民提供了成为新闻发言人的广阔舞台。然而网络信息发布与传播中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信息发布者为制造噱头吸引“粉丝”,设法炮制虚假信息、发表过激言论;无良网民制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网络水军非法发帖有偿删帖催生互联网灰色产业;“人肉搜索”泄露隐私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知识产权等等,这些利用信息网络阻碍正能量传播的行为亟待解决。网络社会绝不是无序的交往空间,信息发布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遵守最基本的法律底线。  本文立足现行法律法规,结合专家学者对社会法律责任命题的探讨,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五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对网络信息发布者这一概念进行法律界定,具体阐述刚络信息发布者承担社会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分析网络信息发布者承担社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归纳网络信息发布行为可能侵犯社会成员的权利类型,论述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意义。第三部分,介绍美国、德国、印度、日本对网络信息发布行为的规制方法,通过对比分析进行总结,吸收借鉴有关思路与经验。  第四部分,立足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信息发布行为的具体规定,从研读法条本身入手,对网络信息发布者社会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特征进行概括。  第五部分,通过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比较,论证网络信息发布者社会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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