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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环境保护浪潮高涨的情势下,贸易与环境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变得不可避免。面临环保主义者和环境NGOs的激烈批评,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得不通过对现有WTO相关协议条款的灵活解释,寻求比 以往更加偏向环境保护的新的平衡。这一过程在本文相关案例的剖析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然而达到这种“绿化”结果的方式是值得怀疑的:一方面,上诉机构的解释方法并不统一;另一方面,上诉机构采用的“演化”性解释损害了成员方的主权和利益。本文 旨在通过对“绿化”过程和解释方法的分析,对WTO贸易与环境争端解决的发展变化进行一次较为深入的探讨。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贸易与环境争端解决“绿化”的背景。在简析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冲突之后,这一部分着重介绍了贸易与环境问题在GATT和WTO体制下的发展情况,分析并指出WTO体制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的前所未有的优点。在成员间贸易与环境冲突的多边解决踌躇不前的情况下,这些优点正是争端解决机制有所作为的重要条件。接下来,这一部分阐述了国内环境法对NTO基本原则的冲击,为下文贸易与环境的争端解决作了铺垫。
第二部分从实体法解释方面对贸易与环境争端解决中的“绿化”转变进行了详细的案例法分析。该部分主要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GATT第20条(b)款和(g)款解释的发展演变以及对SPS和TBT协议相关规定的解释展现了这一转变过程。具体说来,实体法解释上的转变主要包括:对第20条(b)款的解释改变了GATT专家组确立的严格“最少贸易限制”或“与GATT较少不一致”的要求,而对环境政策目标进行综合考虑;认为(g)款“可用竭自然资源"包括有生命自然资源,抛弃了以往将“与…有关”解释为与“必需”等同以及放宽了对“与…一同实施”的解释等等。通过对SPS和TBT协议的解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肯定了成员方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其环境保护水平的权利,并且认定成员方采取高于国际标准保护水平的措施不构成SPS和TBT协议的例外。
第三部分则从举证责任、环境贸易措施的域外效力以及NGOs的更多参与三个方面着手,分析了这一“绿化”转变在程序上的表现。在举证责任方面,有关SPS和TBT协议的重大实体举证责任在对措施提出质疑的申诉方:环境贸易措施的域外效力得到了榴关案例的认可;环境NGOs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法庭之友简报”的方式参与争端的解决。
第四部分则从转变的方法——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相关规定的解释着手,指出了条约解释中存在的不足和“造法”倾向。在分析了相关条约解释以后,文章指出了上诉机构在解释方法运用的顺序上的明显不一致:接下来,文章从上诉机构对“可用竭自然资源”的解释以及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寻求信息的权力的理解等等提出了解释中的“造法”倾向,并在指出这种倾向的危害之后,对如何防范这种倾向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其危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