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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存在与发展体现了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该制度源起于西方的刑事司法实践,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同时又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相结合,展现出各自的特色。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以“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解读。同时,这种极具现代平等、人权气息的刑事司法制度又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及刑事司法理念中讲求“和谐”的思想具有契合点。故该制度能顺利的为我国的刑事司法理念所吸收,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该制度的确立,对被害人而言提升了其法律地位、对加害人而言为其悔过并弥补过错提供了制度上窗口、对执法者而言为其合理确定刑罚提供了制度上保障、对社会整体而言为缓和社会关系创造社会和谐提供了新的途径、对刑事司法而言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创造了条件。在我国现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刑事司法领域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及规制,更体现了我们对于社会和谐理念的重视与强调。与此同时,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发挥案件分流及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的重要作用。一段时期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对其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级别不高、规定不系统,并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实践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存在,不利于该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此次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在“特别程序”一编中,专门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二章,对刑事和解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这是历史性的进步。至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普遍运用并发挥着相当重要作用的刑事和解制度,系统、权威的在法律当中得以规定,立法层级上升到了“人大立法”的高度。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现有的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诸如适用案件范围过窄、各部门法之间未能协调统一、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应进一步细化等诸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应予以完善的空间。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在本文中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出发点,通过历史研究、文献分析、对比研究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等研究方法,明确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对该制度存在的意义及作用进行论述,对我国历史上的及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诸如扩大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立法体系、细化刑事和解制度操作程序及设置后续监督机制等解决方案,以期能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