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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变迁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特别是以智能手机、移动网络、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为载体的互联网经济正以裂变式发展为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然而,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催生的新的消费模式在给广大消费者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消费者的自身权益受到巨大威胁。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互联网经济赋予了个人隐私新的特点,以至于让个人隐私信息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使人无处遁逃。更为扼腕的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于喷井式发展的电商行业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在网购隐私侵权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法律对侵权主体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承担等相关规定依然不能切实解决问题,在众多网购消费者隐私侵权案件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也未能得到合理保护。本文通过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7)京01民终509号的“庞理鹏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一案的研究分析,归纳总结出网购中消费者隐私侵权案件中存在的隐私权范围不明确、隐私侵权行为主体认定困难、隐私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不明确以及责任承担形式不合理四个人方面的问题,利用第二章到第四章针对前述问题分别进行论述后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和看法,一是通过对传统的消费者隐私权范围和当前的一些学者的看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后,结合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扩大隐私权界定范围;二是对当前该领域中几种典型的侵权行为进行归纳分析后认为侵权行为主体范围的认定显然不应当仅仅拘泥于传统的认识,更应当扩展到那些能够利用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所滞留的信息实施违法行为并承担责任的主体;三是结合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对该类案件的归责原则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后提出“过错推定原则慎用”的司法实践理念;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消费者隐私权侵权案件通常采用平台及平台使用者的连带责任进行分析,指出其中的不当之处,提出适用按份责任的建议和构想,并论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以上争议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看法是从网购消费者隐私侵权责任概述和网购消费者隐私侵权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这两个角度入手,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上的现实问题和更好地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