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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理论一直以来在西方法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中古时期以正义为核心的自然法思想奠定了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与城邦最佳政制相匹配的古代权利理论随之产生;到了近代,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经由格劳秀斯和霍布斯,传统自然法转变为自然权利,西方近现代以自然权利为核心内容的自然法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普芬道夫继承并发展了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使自然权利理论在他这里取得了实质性的变革,实现了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进一步转变。在自然法问题上,普芬道夫完成了全面发展自然法体系以实现自然法彻底独立的使命。他界分了自然法的领域,一方面使自然法和市民法划清了界限,另一方面使自然法和神法划清了界限。对于自然状态,普芬道夫不认同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观点。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状态,但是由于这种和平不需要协议,因此是靠不住的,战争随时可能爆发。由于自然状态充满了矛盾和战争,为了建立屏障、对抗灾祸,人们把自然法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通过两重契约和一项法令建立起了人数众多的普遍联合——国家。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之后,势必要建立适于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统一的法律规则,而这套法律规则在普芬道夫看来必须以“道德存在”理论为基础。普芬道夫把世界分为“物质存在”和“道德存在”,认为“道德存在”是人类行为所固有的一种特殊属性,是被设置出来为人们的生活带来秩序的,并通过因果与自由、价值无涉与价值关涉、同一性与多样性这三对概念对“道德存在”与“物质存在”的区别进行了阐述。以“道德存在”理论为基础,普芬道夫全面阐述了自己的权利义务思想。他提出,权利最好被视为第二性现象,因为权利源于协议,而协议是对基本社会义务的反映。进而,他从人的自爱本性和社会性出发,论述了最有利于实现和平社会生活的三项权利:财产权、自卫权和名誉权。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理论确定了未来自然法的发展道路,在一定程度上为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提供了理论支持,并引领着自然权利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对洛克和卢梭的权利理论也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