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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不但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影响。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合理机制,是对司法机关公权力的有效规制,是对公民人身自由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基本手段。规范逮捕必要性审查,降低逮捕比例,增加羁押的准确性,是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有效降低案件的错误率。此外,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有利于保护私权利,保障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同时,规范逮捕必要性审查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国,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进而以程序正义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目前,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在条件适用过程中,存在“构罪即捕”、“以捕代侦”和“以捕代罚”三种不正常的现状。在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上,存在着“重犯罪轻逮捕”的证据收集心态和“避风险怕责任”的逮捕审查心态。在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模式上,存在“阅卷审查”降低了证据材料的全面性、“背式讯问”降低了言辞证据的对抗性、“任性审查”降低了逮捕审查的正当性等问题。在人权保护方面,犯罪嫌疑人主体权利受到双重侵害。在案件办案效果上,审查逮捕的社会效果和救济效果都不理想。此外,司法实践中,对审查逮捕的程序设置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审查模式不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的完善,应当本着对其进行充分理论研究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当前逮捕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对逮捕必要性审查进行解构,在此基础上充分考量大陆国情与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逮捕必要性条件,特别是要细化一般逮捕情形、径行逮捕情形、违反义务的转捕和酌定不予逮捕情形等着手;从建立健全证明程序和证据制度,建立全面证明标准,以及改革机制实行客观审查入手。还要进一步拓宽救济渠道,完善替代性强制措施,在确保逮捕功能发挥的基础上,既实现逮捕措施的预防价值,也要确保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基本保障。规范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完善进路,必须要有开阔的视野,充分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又要具备本土化的思维,在中国法治化进程和司法改革语境下构建合理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如本文所探究的逮捕审查的改革进路。对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改革,能够一定程度上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保障和对司法权的规制,不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