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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与高能耗高污染的矛盾日趋严重,开发利用新能源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要大力发展新能源,必须有坚实的规制手段和政策激励机制来推动,而一套良好的规制手段的实施需要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基于此,作者对我国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法规制展开研究。根据我国新能源立法研究现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明确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法规制特征,深入探讨新能源行政立法和政策鼓励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完善新能源行政法规制制度体系。在明确新能源概念的基础上,通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和范围的比较,将新能源定义为以下几个方面:1、高效利用能源;2、资源综合利用;3、可再生能源;4、替代能源;5、核能;以及6、节能。阐述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得出在常规能源短缺和环境危机的背景下,开发利用新能源是必然的趋势,进而探讨我国在开发新能源方面存在的行政法律问题,由于我国新能源开发利用规模小,缺乏整体规划,导致能源浪费现象严重,加之我国新能言开发利用的行政立法和政策鼓励机制不完善,使我国新能源开发利用愈加艰难。本文通过分析论证,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对比研究法,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开发利用新能源方面的行政规制手段的经验,提出我国新能源开发利用中从行政立法的完善、配套激励政策的提出和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手段应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