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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幕友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地方政府中种类众多的幕友的一种。刑名幕友产生于明代,到清代时十分兴盛,并呈现出以浙江绍兴为主要中心向全国蔓延的趋势。清代刑名幕友的主要来源有二:一为科举落榜转而学幕的读书人;一为谒官之前候选为官的人员和仕途不畅的官员。统一适用法律、清代官僚体制的需要、科举考试对刑名幕友的影响以及幕友对胥吏的制衡等是清代刑名幕兴盛的主要原因。清代刑名幕友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专业的准法律职业群体,从很大程度上转变传统的“读书万卷不读律”的传统读书人的心态与积习,通过各种方式、方法、途径研习法律,具备了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形成了较好的法律素养。清代刑名幕友的习律方式、方法与途径主要包括:家学与师承、读书与读经、师爷秘本的传习等。在习律的过程中,清代刑幕友也形成了较为复杂的习律心态。清代刑名幕友在清代地方司法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表现出十分鲜明的办案风格与办案特色。清代地方官大多不熟律例,司法审判事务往往依赖于刑名幕友。刑名幕友有较好的法律专业素养,所以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成为操官之权的案件的实际审理者。清代刑名幕友在处理司法案件时,特别究心于恰当适用法律条文进行判决。在没有法律条文可适用的情况下,刑名幕友也往往援引成案来进行判决,但对成案的援引十分谨慎。除了用律例和“成案”来解决案件外,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刑名师爷也会“引经据典”加以审断。此外,清代刑名幕友在审理案件时,非常重视情理,十分注重对民情、习俗的了解、分析与运用。全面、深入研究清代刑名幕友研习法律的方式、方法、途径、心态及其断案的方法、风格与特点,有助于从整体上加深对清刑名幕友的认识,有利于更好地认识与发掘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优良法律传统,也有助于深入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后期政治与法律文化的发展特点与发展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