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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义上的“驿站”是个舶来品,起源于早期欧洲的中途之家。我国的“驿站”是近年来随着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由“中途之家”演变而来,主要目的是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社区矫正人员提供食宿、劳动、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服务。当前,我国建设比较完善的驿站有山东东营河口区“黄河驿站”和山东费县“蒙山驿站”。本文从总结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研究探讨“驿站模式”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带来的创新处和不足。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经历入手,直截了当提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主要存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授权不明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运行不充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组织保障不足等问题。第二章立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面的检察职能对比,学习借鉴西方可取经验,弥补我国不足。第三章对费县检察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三项创新展开介绍,一是设置专门机构,二是创新工作机制,三是成立蒙山驿站。第四章用六节的内容,详细的介绍了蒙山驿站成立的必要性、功能设置、运行情况、预期效果,通过该章的介绍,读者能够很好盼颚会蒙山驿站的成立对于费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的突破。第五章分析了驿站存在的不足,对于下一步大范围的推广来说,要以审慎的态度不断完善驿站功能及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