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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英国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源地,百余年中,英国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判例,形成了庞大而复杂的判例法体系,并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公司法成文化改革的推进,2006年《英国公司法》第XI部分对股东派生诉讼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在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规则》时加入了相应内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成文化更进一步,故而研究英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程序有重要意义。第一章中笔者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分析这一制度的作用及其不足。股东派生诉讼主要从事前预防以及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保护公司利益、为公司损害提供救济。但这种保护同样存在着风险,如原告股东动机、诉讼结果归属公司以及不当干预公司经营等风险。第二章中,在论述了Foss规则及其例外的基础上,对普通法上的英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第三章中,以英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成文化改革历程为引,深入分析2006年《英国公司法》和2007年《民事诉讼规则》之规定,详细分析论证英国成文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后笔者总结了英国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近一百五十年发展历程,尤其是成文化改革的启示,并对英国的成文化改革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