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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实施的妨碍他方正常举证、扰乱诉讼秩序之常态的行为。一方当事人的阻碍行为必然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他方当事人有可能不能证明其主张之事实,且往往导致其由此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因此,证明妨碍之非正义不言而喻。然而,我国现有之相关制度尚不足以有效地排除证明妨碍行为,究其缘由,似有二端:其一,该问题尚未在理论上引起足够之关注,我国尚未为证明妨碍排除制度之运作奠定成熟的理论基石,学界全面、深入之论述实为阙失;其二,正因前述理论研究之匮乏,司法实践中显然也就未能建构起较为完善的制度。现行民诉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虽从不同角度对此均有一定规制,但其粗陋着实明显,于现今实践中现状之改观实无太大裨益。据此,笔者可断,其必渐成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之课题。 本文拟从分析该行为的基本内容入手,结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之相关规定,试对其应有之处治方式作学理上之缕析,并最终落脚于对我国现行相关制度之评价上,并略陈对其完善之管见。全文主要分为如下三部分: 第一章,证明妨碍概述。本章以对证明妨碍行为概念的界定为切入点,尔后在对该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解析之基础上,析明其主要分类,对相互间之界限加以厘清。 第二章,证明妨碍之处治。本章先对证明妨碍处治之确立基础进行学理上的阐释,进而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应的立法例予以介绍,于此之上对有关学说作出解释和评价。 第三章,对我国现行证明妨碍排除制度之探讨。本章在对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加以介绍和比较之基础上,对其弊端及不足予以检讨,进而提出个人的完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