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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的工具,规章制度发挥着保障劳动生产秩序、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为保障其合法合理性,我国劳动立法规定了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但并未直接规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件。由于劳资力量对比并不平衡,资方凭借其强势地位,不断挤压劳动者在劳资自治中意思自治的空间,导致规章制度不近合理,为用人单位滥用惩戒权,特别是解雇权创造了条件。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并不一致,没有恰当处理司法干预与劳资自治的关系。如何在实现用人单位惩戒权和劳动者就业权的平衡及司法干预和劳资自治的平衡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围绕上述问题,本文分四个部分展开了研究。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涵义,并对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做了说明。然后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合理性变更理论、国家统合主义理论和司法衡平理论,同时认为加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司法审查价值不仅在于限权与维权,更在于从外部促进劳资自治。第二部分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分析比较了德、法、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应当设置限制条件、综合确立衡量标准、规范司法审查程序三方面的启示。第三部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司法审查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当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在于司法权介入劳资自治没有限制、缺少统一的衡量标准和规范的司法审查程序。第四部分着眼于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不告不理原则和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审慎介入劳资自治,对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判断应遵循异常条款排除规则、公序良俗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和惩戒相当原则。在完善司法审查程序方面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前提,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审查。同时,司法机关也要遵循一定的限度,尊重劳资自治的结果,尊重用人单位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