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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的性权利本是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性侵犯幼女、嫖宿幼女等性犯罪案件数不胜数,更恶劣的是,很多本该为人师表的老师、为百姓谋福祉的官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成为了该罪的行为人,一次又一次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随着性犯罪案件的高发,就如何保护幼女的性权利这个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及忧虑,也促成了法学界对于刑事相关立法的反思,首当其冲的便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尽管理论界对于存废之争呈现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态势,但自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出台后,嫖宿幼女罪的废除恐怕已是大势所趋。本文从幼女权益保护的角度,以嫖宿幼女罪为突破口,探讨此罪的缺陷以及研究有效的弥补措施,采取创新性的制度举措和相关理论观点来完善刑法有关保护幼女性权利的规定,以期为更好地维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及善良的社会规范略尽绵薄之力。本文除了导论,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站在幼女性权益的角度,梳理嫖宿幼女罪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儿大缺陷,运用价值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结合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来论述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了探讨废除后的嫖宿幼女罪何去何从,是归入强奸罪及猥亵罪的范畴,还是参照德国、瑞士等国家的观点设立一个“单独性侵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其中。本文第二章就嫖宿幼女罪及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进行分析,为后面的第三章做铺垫。结合目前理论界的两种观点,首先对互斥关系论提出批判,其次提出法条竞合关系论的两种观点,即整体法条竞合关系论和部分竞合论。通过分析两罪的犯罪构成,结合法条竞合相关理论,得出两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部分法条竞合关系论的批判。最后,对十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能否直接适用强奸罪的有关规定,也做了适当分析。第三部分:这个部分是本文的创新所在。首先就如何保护幼女性权利的制度设计进行探讨,提供意见,本文并未跟随大流,提出要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强奸罪的范畴,而是通过分析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不同并借鉴德国、瑞士等国家的做法,提出设立单独的“性侵幼女罪”,将整个奸淫幼女的犯罪纳入其中,同时对该罪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建议。对于该罪的刑事责任设计,除了设置不同层次的法定刑外,创新性地提出了采用“化学阉割”的设想,这对打击犯罪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最后,为了弥补中国法律对反儿童性剥削法的空白,本文提出进行相应的法律改革的建议,完善反对幼女性剥削的立法,尤其是以性为目的的非法买卖人口和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作品,多方面、多角度保护幼女的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