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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反复实施同一性质(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现实生活中反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将之类型化为“多次”进行规制。现行刑法分则有16个涉及“多次”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多次”细化、类型化为罪状、情节等的描述更是多达50余条。尽管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在类型化行为的过程中,采用了相同的措词,但是不同条文和解释中“多次”含义却大不相同,有的指3次或3次以上犯罪行为,有的指3次或3次以上违法行为,更有的是指2次或2次以上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存在相当数量的“多次”规定,但学者们多囿于传统刑法以犯罪客体分类的方式研究犯罪现象,以至于对刑事领域中的“多次”现象类型化的研究较少。当前,部分学者对刑法中的“多次”进行了分类研究,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为从对构成要件的作用角度出发的分类,另一种以罪数理论为切入口的分类。此外,对于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多次”模式的合理性,学者们也存在着不同意见,大致可分为肯定与否定两大派别。然而,随着刑法典和司法解释“多次”规定的发展,当前理论已无法完整地诠释出“多次”在整个刑法领域中的地位与意义,而本文对“多次”立法模式的整理、研究的意义正在于,突破了传统刑法总则与分则、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分类禁锢,以一种新的视角对刑法中的特殊规定予以类型化研究。文章的写作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多次”刑事立法的沿革及其含义,主要追溯了“多次”立法模式在我国刑事领域的确立过程、对“多次”一词进行了词义解读并且将“多次”与刑法邻近概念进行比较,加深对刑法中“多次”一词的理解;第二部分,“多次”之刑法分类,在概述现有学说分类的基础上,对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的“多次”进行了分类梳理;第三部分,“多次”立法的理论定性及合理性考察,总结刑法“多次”规定的特点,从而确定“多次”规定的性质,并且比较国外相关立法,论证我国刑法“多次”规定存在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多次”的司法认定及立法思考,一方面,立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以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对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追诉期限等“多次”认定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证;另一方面,从立法理论角度出发,思考与总结“多次”规定背后折射刑法发展理念,并且指出司法解释“多次”规定有待改进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