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邮轮承运人责任角度探讨旅客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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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邮轮旅游的事业发展蓬勃、前景良好,越来越多的国民选择该旅游休闲方式。但是我国邮轮旅游产业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隐患,如立法规定不完善、法律关系不清楚。邮轮旅游的前景不仅仅依托于邮轮公司丰富的旅游线路和内容,更加重要的是在邮轮旅游出现纠纷之时,能否合理公平地解决问题,有效地保障旅客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国民选择这一新兴的旅游方式。笔者认为在邮轮旅游中要想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应当从邮轮承运人入手,因为邮轮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旅游服务直接关系着邮轮旅游的质量和旅客利益。  因此,本文主要是从邮轮承运人责任角度来探讨旅客权利保护。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三、四部分是文章重点。第一部分是介绍邮轮旅游的基本概况。第二部主要是关于不同船票销售模式下的各方关系分析,侧重分析包销模式下的邮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关系认定。在对比各方学说后,笔者提出了自己观点,即使是在中国流行的旅行社代销或者包销船票的情况下,都应当认定旅客和邮轮承运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合同关系,这可以强化承运人的责任,让旅客维权时不仅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还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第三部的邮轮承运人义务分析是以第二部分本人观点为基础,阐述了在提供运输服务和旅游服务中,邮轮承运人传统的和特殊的义务,接着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邮轮承运人承担的运输责任和旅游服务责任,对比理论上应履行的义务和实践中应承担的责任的差别,归纳了因为这种不对等所引起的旅客保护困境,在运输上主要表现为旅客求偿受限、旅行风险增加,在旅游服务上主要表现为合同关系认定困难、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以及旅客举证负担过重。因此,在最后部分,针对上述困境,分别从运输和旅游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策略:在运输责任上,要加强承运人归责和责任限额,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并且引入邮轮安全立法;在旅游服务责任上,要制定旅客和承运人之间的邮轮旅游合同范本,同时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加入担责范围,最后提高侵权责任下的承运人归责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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