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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进口押汇实务”,在简要介绍进口押汇的来源、分类及业务流程的基础上,重点梳理了我国主要银行作进口押汇业务时的不同规定,并从中做了一个简要对比小结,指出银行间不同做法的异同,从而引出本文的核心矛盾:所有权转移和信托收据存在什么关系?所有权转移和质押/抵押担保的同时存在是否发生冲突?为理清这个问题,作为本文的基石,必须要确定的是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货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第二章“开证行对提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何种权利”,围绕开证行对提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何种权利展开讨论,主要讨论了相关联的两个方面,第一是提单的性质,概述了关于提单性质的种种争论,无论是主张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甚至混合说,都过于片面,笔者认为应该在国际贸易的不同领域研究提单的性质,即提单在信用证结算中具有担保物权的功能;在贸易流通领域中才存在债权和物权之争;而在运输环节中则不具有物权性。第二用了大量篇幅来分析开证行对提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何种权利,在前一部分已经确定开证行对项下提单及其货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存在较广的几种观点,主要有所有权说、抵押说、留置说和质押说。通过条分缕析的批驳,最后亮明观点,即笔者认同开证行对提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质押权。同时提出,买方希望在付款之前取得提单用以转售货物的资金来偿还银行垫款,也就是所说的进口押汇业务。那么银行一方面要放单,另一方面还要保障自己的担保权利,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英美法系基于质押担保关系设立了信托收据制度,大陆法系则发展出了让与担保制度。 第三章“不转移占有与信托收据”,也讨论了两个方面。首先,在开证行对提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质押权的基础上,引入了一个引起争议的关于进口押汇业务的案例,法院根据我国《担保法》质物不得脱手的规定,判决银行放单给进口人表示放弃物的担保,从而人保在相应范围内也被免除。那么间接占有质押物或者说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是否就一定行不通呢?文章采用了对比分析法,从德国、日本的让与担保做法,到美国、英国的信托收据再到我国的台湾,香港的动产担保方法,证明在国外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方式不但存在还很有发展潜力。接下来文章对信托收据作了全面的分析介绍,阐述了信托收据的定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