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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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必备的重要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乃至国家法制的尊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人口的流动性逐渐增强,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也随之增强,法院的公告送达无意之中也在“推波助澜”,缺席案件呈上升趋势。而我国的现行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都存有严重缺陷,这些不足使得当事人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平等合理的保护。职权主义的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立法疏漏使得“缺席”的含义不够完整,适用主体不合理,缺席审理程序也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加之缺席判决的使用条件依然存在着盲点等一系列缺陷的出现,无疑使得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更为致命的是将该制度误解为一种制裁手段,程序正义再一次被不幸地湮灭,此外浮之水面缺席被告的滥诉现象也逐渐升温。总之,该制度自身的不足所引发的重重矛盾严重危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将该制度提上修改制与完善的工作的日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修缮自己法律制度的同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似制度所凝结成的经验与财富加以适当的借鉴,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才是我们最好的选择。对此本文从四个章节对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展开论述。第一章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概述。从缺席判决制度的界定入手,介绍其内涵、本质、特征、功能,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阐释其立法模式,权衡其价值取向。第二章介绍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其特点,阐述其缺陷。第三章介绍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内容,评析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与两大判决主义的异同。第四章结合我国国情,借鉴他国的立法精髓,阐述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期能为维护司法的公正,树立法治的权威尽一点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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