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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迄至近代,尤其是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一般以地表的平面利用为重。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所有权的效力“上达天宇,下及地心”。然而,时至今日,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化土木、建筑技术的进步,高楼大厦、高架铁路、地下铁道、空中走廊、地下商场、高压电线、上下水道等土地立体化利用情形陆续出现,同时,因对土地空间所有和利用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也开始被提出。传统的绝对所有权原则毫无疑义将不能有效解决这类新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从19世纪下半叶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先后于民法典,或经由制定特别法或经由司法判例,或者通过制定其他相关法律而正式确立了土地地表上空及下空的所有与利用的法律制度。而反观我国,既没有相应立法可资参考,也没有形成判例规则,甚至学术理论的研究也仅仅开始。有鉴于此,特根据国外立法、学说及判例,对土地空间权法理的生成、运用等若干重要法律问题予以研究,以期能为立法及实务方面解决我国相关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现分述如下: 引言:此部分首先分析了空间权的生成及其客体构成,然后指出目前我国空间权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点明本文的写作意旨。 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空间权的产生依据。空间权的产生有其相应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土地开发利用的需求与发展,使空间权的产生具备了现实需要,继而推动土地所有权观念的改变,为空间权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空间权的内容、性质及分类。考察外国相关学说、判例和立法例,一般认为空间权有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两大类型构成。其中,空间利用权又有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构成;关于空间权的性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是否为一种单独的用益物权,认识上仍有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空间权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其具体性质如何,以各自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定。为了准确界定土地空间权,保证该权利的正确行使和有效运行,此部分还介绍了土地空间权的多种分类情况。 第三部分:空间权的立法实践考察。为了适应和保障土地立体化利用发展的需要,解决由此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在对空间权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政策和立法上都对空间的开发利用及产权界定做出相应的规定。此部分分别论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若干国家的空间权立法情况,并比较归纳出三种空间权立法例。 第四部分:构建我国空间权的立法构想。此部分首先论述了构建我国空间权的意义,然后介绍了我国空间权的开发利用现状及相关立法,最后从我国空间权的立法例的选择,我国空间权的法律关系、取得与消灭、期限及行使限制等方面提出了笔者对构建我国空间权的立法构想。 结语:空间权的确立,不仅在现实上很有必要,而且在理论上也属可能,所以空间权的生成,必将使传统的土地法理论,由以地表上下垂直的所有与利用为中心的法理,逐渐转换为以地表的上面或下面横切一空间而为水平所有与利用为中心的法理,而为了适应这一法理的转换,传统的土地法,也将逐渐转变为空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