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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作为公民一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其在刑法的价值评价中应当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和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强奸女性的行为被刑法规制所否定性评价;而对男性性权利等价值的侵害行为却不能被刑法规制的强奸罪所否定性评价。如此规制和我国当时的历史环境、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刑法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人权保护的深入,将“强奸”男性的行为纳入到强奸罪的否定性评价范畴已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论述。引言部分解决将“强奸”男性纳入到强奸罪中涉及的“强奸”的内涵、对象、主体等。由于本文中“强奸”男性涉及的“强奸”的内涵、对象、主体和目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所适用的强奸的内涵、对象、主体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放在引言部分介绍。下一部分介绍“强奸”男性纳入到强奸罪中的迫切性;接下来的一章中具体论述“强奸”男性纳入到强奸罪中的可行性,包括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可行性;最后一部分是“强奸”男性纳入到强奸罪中的刑责设置,既达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又能做到刑责适应、刑罚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