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实证研究 ——以2018年114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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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案判案”的法律传统,从秦朝至清末,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要构成方式,案例为辅助审判模式,以儒家传统礼法为解释方式的一整套法律方法。清末至民国由于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活动,在如此动荡的法律变迁的过程中,“案例”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土地改革及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有过以判例指导法律实践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相关的案例指导司法实践。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首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学界与理论界对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发布程序、废止等方面也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但都没有达成很好的共识。指导性案例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至今为止已经发布了112件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法律适用过程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法律体系之间法律方法论的差异,法律移植过程中理论的异化,法律资源本土化过程中理论冲突,导致理论界、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基础理论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作为一项重点法治改革目标,指导性案例不仅在理论上产生了困顿,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遭遇了巨大的困难,究竟指导性案例在实际的司法适用过程中起了多大的作用,有多少指导性案例被适用,适用出现了哪些问题?这一实践性问题在研究中很少被提及,笔者试图从案例分析与法律适用的视角再现指导性案例适用现状,运用问题导向的思维模式对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本文除了引言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概况。首先从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入手。案例一般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能够由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有效判决,可以供科研机构学习和研究,而指导性案例必须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推荐、遴选和发布程序,具有相应的格式和体例,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其次分析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认为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拘束力,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是“事实上的拘束力”;最后对指导性案例的分类和相关概念的区分。从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创制主体等方面对指导性案例与判例、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区分,并对现行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了类型化分析,认为指导性案例分为法律解释型、漏洞填补型与权限宣告型三种。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首先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对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地域分布、审理层级、涉及案例、案件类型、参照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然后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指导性案例存在有裁判案件数量少且适用不均衡,适用方式不规范,参照适用比例低等现状。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指导性案例指导功能未实现的原因。首先从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指导性案例生成缺乏立法支撑,指导性案例偏少且遴选程序有待优化,指导性案例裁判文本简洁化,指导性案例信息化检索水平不高,其次对指导性案例适用机制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指导性案例缺乏司法适用方法,缺乏司法适用内在动力,缺乏司法适用监督机制。最后从指导性案例适用主体方面对指导性案例指导功能未实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存在着法条主义的裁判思维,适用主体缺乏相应的培训两方面的情况。第四部分针对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首先从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方面提出了优化指导性案例遴选机制,提高指导性案例信息检索水平,及时评估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导性案例退出机制四种解决方案;其次从指导性案例适用机制方面提出了细化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建立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监督机制,完善指导性案例激励机制三种解决方案;最后从指导性案例适用主体方面提出了改变固有思维,及时开展培训两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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