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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7年4月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为标志,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简称“次贷危机”)全面爆发以来,危机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链条在世界资本市场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了一场以美国为中心、殃及欧洲各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的世界性金融危机。究起原因,笔者认为,曾经被上述受灾严重的国家热情追捧的金融工具及金融创新制度——资产证券化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次贷危机的作用分析、与传统风险隔离机制进行比较研究、系统控制论分析等方法,提出从法律上构建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机制之合格资产;第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机制之SPV构建;第三,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机制之资产转移;第四,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机制之限级发行。随后,本文对其逐一进行了论述。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机制之合格资产。提出合格资产的概念,分析基础资产法律标准问题,目的是控制来自原始债务人风险等资产风险;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机制之SPV构建。SPV构建是资产证券化技术的核心,是通过破产隔离机制的设计进而实现风险控制机制的重要环节。本文经过分析国内外SPV组织形式,认为有效控制证券化风险的SPV组织形式可以是特殊目的公司(SPC)与特殊目的信托(SPT);三、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机制之资产转移。资产转移是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重要步骤,与SPV构建一起共同构成风险控制机制的核心——破产隔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转移的法律方式有债务更新、从属参与、转让和信托四种,经过分析论证,本文根据资产转移的法律属性将其分为出售型资产转移与信托型资产转移,并提出新的资产转移的法律标准是“真实出售或真实信托”;四、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机制之限级发行。为了既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优越性,又能控制资产支持证券多次发行的负面作用,提出限级发行的概念,以保证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真实反映基础资产,控制模糊不清的无节制创新的金融衍生品风险。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不足,提出了进行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建议及其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