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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执行权的分权问题在理论界被提出来的时候,有关执行权的性质、分类、配置问题一直都在人们眼前浮现。出现这种争鸣的现象并不是偶然的。在我们国家的长期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执行难的现象已经持续了很多年,实践中和理论界都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分析,但是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究其原因,正在于没有对执行权性质和分权原则进行过实质的考虑。正当理论界还在讨论着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意见,打破了这种一直都很嘈杂的环境。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了执行审查权的概念。该《意见》第一条就写明:“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这一意见的出台,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将是一个莫大的鼓舞。但是由此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的分离如何在实际操作中体现出来?执行审查权的具体运用?执行审查权和法院审判权的区别以及重合该如何对待等问题又将继续困扰着人们。本文主要分成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讲法院执行审查权的概念问题,主要涉及执行审查权的概念与特征、种类、权限范围等问题。第二章主要是讲的我国法院执行审查权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执行权的现实状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主要是对域外国家和地区对执行审查权的考察。主要是涉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院的执行审查权或者类执行审查权的考察,并且在考察之后做出适当和必要的比较和对比。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法院执行审查权的改革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这部分主要从法理的角度,运用一般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来分析我们国家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最终给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最后一部分是结语。此部分目的在于给出结论,并就所探讨的问题做出期待性的假设和期望,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