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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存在已久,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进行着不断的转型、演化以及演进,并且在古罗马、英国以及欧洲大陆形成过比较典型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的发生变迁,但是,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却从未改变。证人证言不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极其重要,而且还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面临着不同于其他诉讼制度下的证人所面临的困难,所以,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都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明确并详细的规定,并且设置了相应的机构,例如:英国的被害人援助组,美国的检察官执法办公室以及德国的联邦刑事警察局。可见,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的保护做的是比较完善并且超前的。但是反观我国,不仅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做得不到位,更是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保护基本处于空白,法律也往往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大,而且也没有专门负责证人保护的机构,在现实中往往形成各权力机关相互推诿的情况。制度的空缺,加上保护机构不够明确,往往导致普通公民由于害怕遭到打击报复,或者自己利益受损而不敢甚至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发生。而证人证言有时甚至关系到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否可以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所以,建立健全一套由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刻不容缓,这样,不仅可以用有力的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给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还可以打击社会上的歪风邪气,使了解不法侵害真实情况的公民愿意甚至主动出庭作证,指正犯罪分子,使不法侵害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对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也是大有裨益的。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国内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概述,综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社会现状的总结,并且总结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保护所设立的制度,尝试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以求充实并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不仅使刑事诉讼的法律意义能得到充分发挥,更使刑事诉讼的社会意义得到发扬,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发展及营造良好的作证环境作出微薄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