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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及其目的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难点,总能引起学者们和司法人员的争论。论文以一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债务人盗回出质车辆案为例,引出司法认定的难题和困惑,继而围绕非法占有及其目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通过对非法占有及其目的概念本身的深入剖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希望最终建立切实可行的非法占有及其目的的司法认定体系。全文分为四部分,共约21000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及争论焦点。分歧意见即罪与非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被害人财产法益是否受到侵害、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能否认定。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以几个司法判例揭示非法占有目的在判决说理中的重要地位,进而分析非法占有行为目的这一结构性概念,着重针对财产罪的法益、非法占有行为构成要素、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三个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对于财产罪的法益问题、非法占有对象的问题、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的问题、非法占有目的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定位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该部分在总结学界现有观点和争议的基础上阐明作者的立场:第一,财产罪的法益并不是民事权利,也不是单纯形式上的占有,而是被害人现实的财产损失;第二,“非法占有行为”是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非法占有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结果应对被害人财产造成现实损失或现实危险的危害;第三,非法占有目的应将“非法”和“占有、利用目的”区分开,“非法”的认识应归入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占有、利用目的”是取得型财产罪必要的主观超过要素。第三部分:对论文所举的案例以及延伸案例的分析与结论。该部分主要根据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得出案例相关争论问题以及延伸问题的研究结论。被告人余某盗回自己出质的车辆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当余某盗回车辆后又以车辆丢失为由向被害人左某索偿或要求减免债务时,其行为才侵害了左某的财产法益。而余某非法占有左某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方式是虚构车辆丢失的事实,使左某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因此,余某构成诈骗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该部分主要以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和第三部分的案例分析为基础,建立起一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体系。同时,在立法、司法层面提出建议,建议在取得型财产罪刑法条文中增加“占有、利用目的”的表述,明确其目的犯的性质,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主观超过要素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