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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体系的重要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了巨大的冲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合理使用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数字作品成为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种变化直接导致复制这一行为变得快捷和低成本、传播手段变得多样化、传播者的责任认定也复杂化;网络环境中,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在网络环境下陷入困境。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引发了强烈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困扰,以它们为研究对象,对完善、充实合理使用制度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解决著作权纠纷有现实意义。尽管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遭到质疑,其仍然有存在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功能价值、法理基础、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几个方面。为了使该制度能够应对科技的变化,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必须适时做出调整。首先要在网络环境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判断标准和具体形式进行重新界定。其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理念应该顺应时代而有所转变,充分考虑著作权人的权益、法律与科技的关系以及法律实施的成本等因素;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程序,实现各方利益群体参与的广泛性和有效性。再次,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问题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应该重新审核,复制权的范围应该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技术措施立法,我国的规定比较科学,但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仍有不足,我国可以参考DMCA条款进行完善。网络环境下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著作权代理制度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操作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