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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随着中国捕捞能力的不断膨胀,近海渔业资源迅速减少。特别是《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的签署和相继生效,中国沿海渔场大幅度收缩,大批渔船因此不得不撤出传统作业渔场,海洋渔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为解决沿海渔民日益严峻的生计问题,农业部于2002年作出决定,对沿海渔民实行转产转业政策,目标是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减船3万艘,使约30万渔民实现转产转业。几年来,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中国的减船转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捕捞渔船总量得到降低,部分渔民实现转产。但总的看,该项工作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效,大批渔民仍然滞留在海洋捕捞业,渔业生产维持在一个低效水平上,减船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过度捕捞的压力不降反增,这就迫使我们重新认识中国沿海渔民转产转业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对于转产转业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研究后认为,沿海渔民的转产转业是产业结构演化和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过度利用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体制演变下的必然选择。从表面上看,中国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问题是由三个双边渔业协定的相继签订实施引起的,客观上也表现为船多鱼少、人多鱼少的矛盾,但该问题背后起支配作用的是渔业资源的特性,即共有财产特性或曰公共池塘资源特性。尽管由这一财产性质所引发的公地悲剧具有普遍的意义,但悲剧并非是公地的宿命,渔业问题的根源是捕捞业事实上存在着的自由准入机制。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的本质是解决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再生能力相适应的问题,最终目的是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不能把渔民转产转业作为一个简单问题加以对待,要看到纷繁复杂的渔业问题的本质和根源。笔者认为,自由准入机制内含非理性激励,激励渔民过度利用资源,无效率地利用资源,最后必然导致渔业劳动力和捕捞能力双过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单靠政府鼓励渔民减船转产,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力求消除过度捕捞产生的根源。如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转产转业问题或可见效于一时,却终难避免该问题的再次复发。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转产转业难的问题,笔者运用推拉理论,结合中国海洋渔业实际,初步建立起形象直观的渔民转产转业宏观受力模型,对渔民转产转业行为中的受力因素进行了系统分析。笔者认为,虽然当前中国面临非常强的渔业资源约束,转产转业受到一定程度的收益拉力,政府也在积极推动渔民转产转业,但受国家财力所限,政府的推动力表现不足,加之转产转业受到较强的成本、惯性和制度三重阻力,渔民转产转业的动力总体上没有明显超出阻力,这是造成渔民转产转业难的一个根本原因。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笔者继而从“经济人”假定出发,在合理借鉴托达罗模型的基础上,改进并建立了劳动力就业转换的一般模型,并运用该模型来分析中国沿海渔民转产转业行为,进一步得出结论:渔民从事渔业生产的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其转产转业行为是在成本与收益比较下理性决策的结果。在考虑到转产转业的成本因素后,如果从事其他行业比捕捞业盈利更多,渔民就会选择从捕捞业退出,转入高盈利行业。反之,如果转产转业的收益不抵成本,渔民的转产转业行为就很难发生。当前,沿海渔民转产存在渔船沉淀成本高、再就业机会少、转产所需资金大等不利因素,这使得渔民转产转业无利可图,从根本上制约了转产转业工作的进程。如果捕捞渔业在当下仍然有利可图,要想让渔民主动放弃主要经济来源,冒着失去生活依靠的风险去寻找净收益不确定性的新工作,这的确有违经济学常规。关于转产转业的路径,作者在分析国内外经验后认为,将海水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和休闲渔业作为渔民转产转业的目标产业加以选择,这符合世界产业结构演化和劳动力迁移的一般规律。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大量的渔业过剩人口,单凭渔业行业自身,其对劳动力容纳能力有限,渔业产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很难解决如此众多的过剩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这就迫使部分渔民最终不得不跳出渔业,离开渔村,实现异地迁移就业,也就是要走城镇化之路。在论文最后一章,笔者借鉴渔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指出解决渔民转产转业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渔业制度创新。不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各国实践层面,ITQ制度都堪称为渔业问题的一个根本解。运用ITQ制度,可以有效解决遍布于全球范围内的过度捕捞问题,切断造成渔民转产转业问题的根源,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现在开始,着手做好制度实施前的一系列相关准备工作。着眼于我国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问题根本解,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渔业发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渔业制度变革的理想模式——基于产权的共同管理,并相应提出了从减船、产权、自主管理三方面共同推进的多维政策路径,为最终解决我国渔民转产转业问题提供了现实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