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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具有个人法益属性和独立民事权利地位的公民个人信息权。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具有公共法益属性的观点,是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公民个人信息权内涵的误读。刑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充分尊重民法等前置法律赋予公民在个人信息上的各项具体权能,以做到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上民事措施与刑事措施的合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