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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威胁着我国公共卫生健康。预防胜过救济,构建有效的食品召回制度刻不容缓。2010年初,三聚氰胺奶粉市场回流,正当人们还在震惊:“这些被召回的奶粉是如何回流?”时,八月份,又现圣元奶粉“早熟门”,随着案情的发展,最终演变成一场扑朔迷离的商业毁谤案。食品召回制度屡屡失灵,是否如有人所说的——当废?美国鸡蛋疑遭沙门氏菌感染,召回占其本国鸡蛋年产值6.875%鸡蛋的消息适时传来。食品召回制度经过完善,是具有巨大生命力的。在本文,笔者试图站在宽广、整体的视角,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探析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对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要介绍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通过分析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探究食品召回制度的公私法属性、部门法属性,进而分析食品召回制度的价值,了解食品召回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从食品召回制度的主体、客体、法律责任三方面理清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关系;从召回方式及措施、风险分析和评估、溯源制度等法律规定介绍食品召回制度法定运行。第二部分剖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问题,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制度依据方面,法律体系缺乏严密性,食品安全标准脱离实际,处罚力度过轻;监管主体方面,政出多门,部门间缺乏协调,缺乏与消费者、社会团体的沟通、合作;监管手段方面,溯源制度未成体系,检测技术、检测标准缺失;信用环境不成熟。第三部分从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召回等级、追溯制度、法律责任等角度解读美国、德国、加拿大、欧盟的食品召回制度。探究国外先进食品召回制度,将其与国内食品召回制度相比较,寻求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途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从制度依据、制度主体、监管手段、信用环境入手,提出完善召回制度的对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中央、地方食品安全委员会两级监管体系;加强与消费者、社会机构交流、合作和宣传;采用EAN?UCC系统的溯源制度;设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和基金。构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对构建诚信管理体系具有积极意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可以保障公共卫生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可督促企业提高生产质量,推动企业理性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还能提高职能部门的效率,及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