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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通过负债进行资金融通更是现代许多国家一种普遍现象。虽然早期的古典经济学家如亚当·斯密和大卫·休漠等认为地方政府不应当举债,举债有悖于政府职能,是有害的。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衰退引发了经济学理论人关于政府债务的新思考,提出了政府债务有益于社会的“政府债务新理论”。现代实践中,债务融资已经是大多数国家的正常的政府经济行为。近些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引发了依法监管的热议。我国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立法非常滞后,监管的经验也不足。我国《预算法》要求地方政府“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务院同意方可发行债券”,赤字的禁止以及发行债券权的近乎缺失与地方政府的发展需求以及中央政府分配给地方的事权任务是截然不符的。伴随着我国城市化需求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显然不能满足其财政支出的需求。我国一方面鼓励地方政府进行债务融资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心地方政府债务过度膨胀。缺乏系统监管的无序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多名国家领导人都提出要加强地方债务管理,防止地方性债务危机以及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确保财政和金融安全。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立法明显落后于现实需要,亟待构建比较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法律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的监管。本文尝试把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相关的所有法律综合起来进行分析,以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为主线,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上研究成果为依托,从监管法律规则构建视角进行分析。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之逻辑顺序而展开。导论部分在描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乱象的基础上,提出本文选题的由来;分析了国内相关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研究现状,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跨学科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了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主要创新之处以及研究不足之处。本文从六个方面就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阐述。第一,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法律问题进行了一般性研究,澄清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及监管法律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法律法的特点和性质,提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法属于经济法性质的观点;从法律视角提炼了国内外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的主体范围及监管权力。第二,采用实践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主要载体——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的主要特点以及对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建设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对平台公司监管立法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重点评析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相关文件的利弊得失,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研究提供了前提。第三,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各选出三个典型,对其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对国外相关法律体系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经验参考。国外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监管规则框架,本文从国外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介绍入手,系统概括了国外监管法律体系的构成的主要规则,以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时间为切入点,比较了国外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制度设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构建我国监管法律体系很有借鉴意义。第四,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其特点、存在的问题等,在概括了国外三种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采用第二种立法的模式的建议,为构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分析。第五,在第四章立法模式选择分析的基础上,就制定我国《地方债务融资监管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等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第六,在前述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法》的若干建议。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构想,提出我国地方政府政府融资监管法事前、事中、事后制度构建的若干建议,并对实践监管的重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