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鉴定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司法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证据制度的灵魂与精髓。通过对我国司法鉴定运作现状和证据采信制度的考查,可以形成以下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我国鉴定制度的立法未形成完善的科学采信规则;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裁量缺乏必要约束和审查。司法鉴定体制和证据制度现状的困惑与出路表明,专家证人制度的优势恰恰是弥补鉴定制度缺陷的良药。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双重功能:其一作为司法证明手段,它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其二,因其科学属性,对其他证据起到科学认证、补充和强化的重要作用。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认定事实、理清证据关系、明确责任归属,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优势。国外许多国家有关鉴定方面的制度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还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研究美国的做法从而加快我国鉴识制度的完善,使得我国的法治得到真正的实现。针对我国现有鉴定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比如鉴定机构设置混乱;鉴定主体限于单位,排除自然人作为鉴定人;鉴定机构的选定不合理地排除当事人的自治等等,作出专家证人制度的优势恰恰是弥补鉴定制度缺陷的良药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我国和美国在司法鉴定体制模式,鉴定人的定位,选任等问题上存在多种不同。并且两者在法律文化基础、有关专家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和资格、程序启动、质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然而,由于两种模式都存在其固有的缺陷,近年来各国都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出现了相互融合和借鉴的趋势。本文着眼于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采纳规则等角度的比较对中美的鉴定制度进行分析总结。详细分析了英美法系鉴定制度的内涵、内在理念和相关制度的设置在此基础上,对鉴定体制、鉴定人、专家证人等方面的内在合理内涵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具体阐述。本文对如何吸收英美法系专家制度的合理成份,进而改革和完善我国鉴定制度提出了初步的设想。本文通过五大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简要说明了物证鉴定制度的概念和中美两国不同的定义。第二部分介绍了中美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分析了两种不同模式下鉴定机构的管理特点和设置。第三部分是对鉴定人制度的比较,对于鉴定人的选任和称谓的差异做了比较分析并介绍了成因。第四部分提出了证据效力的不同,以及提出了构建我国证据规则的构想。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主要通过前文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鉴定制度的几大路径。包括了鉴定启动权的设置,鉴定人选任的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以及构建我国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中立性保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