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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司法管理的重要组成,其主要内容和核心职能是内部司法办案监督管理。它是法学和管理学交叉的新兴学科,在法学研究范畴内兼具司法学和诉讼法学的特点,在我国法律上首次以刑事诉讼制度的形式出现。它是权力监督制约的必然选择,是诉讼制度设计的应然内容,亦是检察机关集约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其法律价值在于保障公正司法,提升司法效能。在实践中,它革除检察机关传统行政色彩浓厚的部门层级管理、分段管理弊端,使管办分离,以其专业化、扁平化的横向监督管理,保障检察权规范透明运行,在提高案件质量,确保规范司法,提升司法效能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确立的背景下,解决监管乏力,应对放权可能导致的司法滥权以及协同构建审前一体机制,保障案件质量,需要强化案件管理部门以监督为核心的职能作用,以实现检察权放权和控权的制衡,达成放权而不放任,确保公正司法。在具体设计上,应当明确案件管理部门业务监督机构的定位,以案件质量、程序规范和诉讼效能为主要监督点,确立流程监督、案件评查及案件受理审查等主责主业,配备员额检察官,提升管理人员层级,合并监察、检委会办公室等内部监督机构,剥离无关的事务性工作,并采取案件化办理、上级院介入监督、人机协同监督等多种手段破除同级同体监管不敢监督、不能监督和监督得不到落实的顽疾,强化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