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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学人对守法的解释从义务本位的守法观迈进权利本位的守法观,继而发展到强调主体性的守法观。守法可以分为公民守法和政府守法、规范守法和隐性守法、消极守法和积极守法。以伦理为基石的守法观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项人类的契约,公民守法是因为他们作为社会契约的当事人,在订立社会契约规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是公民应用自己的理性进行抉择的结果;法律就要化身为公平的象征。公民的守法义务在于一个人从其他人的守法行为中获得好处时,他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以使自己的守法行为有利于他人,一个人在享受法律赋予他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所赋予他的义务;功利是法律的出发点,一切法律都以增进社会幸福的总和为目的,同时功利又是法律的归宿,社会功利的实现就是法律的实现。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利益,公民个人也要自觉守法。依凭规范分析的守法观强调:法律的主体部分主要是政治优势者的命令,法律作为命令的属性并不因它的某些例外而动摇。公民守法义务始于习惯终于制裁。公民守法依法律规定行为既是在维护规则的法律性质,同时又是在履行义务。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法律的统帅下发挥作用。法律权威的维护则出自人们内心对法律权威的认同。一旦法律规范的内容在守法主体的伦理层面获得证立,法律的实现则会更多地通过自律发生而不是强制和规避。伦理价值只能决定人自己的良心,而不能决定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不仅为法律的实现提供了便利,而且法律规范的实现也同时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忽视了守法过程中人的主体地位,既不能很好的诠释守法的真正内涵,也不利于调动守法主体的积极性、自觉性。当法律所涵括的伦理价值能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时,此时法律的规范性就获得了一种伦理证成,伦理与规范在法律那里统一在一起。公民守法既有伦理层面的自律,又有规范层面的他律。法律的伦理性与规范性并不总是统一在一起的,规范偏离伦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西方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主张人的良心高于政府和法律,个人有权不服从违背其良心的法律和命令。就我国的法治建设现实而言,不能过度的宣扬法律的伦理性而忽视法律的规范性,坚持不得“随意自决”的义务观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