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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增加,并呈现出新的趋势。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原则是教育、感化、挽救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存在着针对性不强的弊端,原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亟需完善。在对现有法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考虑其个人具体情况进行刑罚裁量,有利于实现刑罚对未成年人特殊预防和教育的目的。本文对“轻轻重重”政策和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阐述,两者都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笔者主张在刑罚个别化的处理原则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处遇制度,并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以及调整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年龄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简要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及现行处理原则,提出应遵循刑罚个别化原则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阐明本文选题背景及意义,并引出下文。第二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其趋势。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进行剖析,并指出我国未成年犯罪现状及新趋势: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智能化、反复化。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笔者论述了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并分别对其合理性和弊端性展开分析;其次提出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应采用刑罚个别化原则,而“轻轻重重”政策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最后系统阐述了了个别化原则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应用——社会调查制度。第四部分,未成年犯罪的处遇制度。本部分提出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措施及立法建议。包括:未成年人缓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年龄制度。第五部分,结论,阐明了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上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意义及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