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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即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和谐社会为目标,并以社会的和谐程度来检验法治建设的成就。同时,和谐社会又必然具有法治文明的特质。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必然归结为法治问题,或者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践,依靠法律来引导和谐社会的发展。以法治文明规范和谐社会和以和谐社会引导法治文明,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实现的过程就是社会法治化和法的基本价值在社会中生成的过程。 法的价值即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法的价值同时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人类之所以会为了法的价值理想而不息奋斗和一往无前,最根本的原因之一也就在于法的价值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意义,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为公平、效率、秩序、自由、人的全面发展及天人和谐等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当然,我们在认同效率、秩序、自由、以人为本、生态关怀等法的价值形态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的看到:在不同法的基本价值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而如何平衡和调适不同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真正实现和谐社会之关键。所以,法的公平与效率、秩序与自由等范畴之间张力的调适,是当前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社会从不协调状态向协调发展转换必然要求法的价值观的相应转变。为此,包括立法者和执法者在内的所有公民都应该与时俱进地适应社会协调发展中法的价值观的转换,努力做到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均衡、秩序与自由的并举,为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观念基础。